我們《夜話中南海》上期節目裡播講的文章《秦光榮被從輕發落的背後》已經介紹過了,中共金融巨蠹賴小民之所以不服死刑判決,是因為他已經被中紀委和檢察機關雙雙認定「有重大立功表現」。但天津高法的二審判決認為,他的所謂「重大立功表現」不足以「將功折罪」,故維持一審死刑判決。
就在我們本篇文章播發的十幾個小時之前,新華社剛剛宣布了「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於北京時間2021年1月29日上午,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
消息一出,敏感的外界媒體立刻總結道,自十八大以來,賴小民是第一位因貪腐被判處死刑不緩期執行的官員。在2019年,山西省呂梁市前副市長張中生二審被山西高級法院維持死刑判決,是內地8年來第一位被判死刑的貪官。
嚴格地說,這個張中生是十八大以來,也就是習近平上台以來第一個單以經濟犯罪被判處死刑的中共高官,在他之前已經被判處死刑,且已經被執行死刑的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自治區公安廳原廳長趙黎平雖然也是一個大貪官,但判他死刑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
不過,這個被認定「受賄額高達十億之巨」的張中生2018年3月被宣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2019年5月又被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終審裁定的張中生,至今仍然未被執行死刑。
相比之下,在他張中生之前被中共當局以經濟犯罪罪名執行了死刑的故事,發生在2011年7月。彼時,曾任江蘇蘇州市副市長的姜人傑,以及曾任浙江杭州市副市長的許邁永,被同日執行死刑。
此二人中的前一位姜人傑被一審宣布判處死刑的時間是2008年10月24日,後經上訴,二審…..,直到2011年7月19日才被執行死刑。整個過程拖宕了近三年時間。
而許邁永被一審判處死刑的時間是2011年5月12日,到二審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核準死刑,被執行的時間2011年7月19日。期間間隔兩個月零七天。
前面說的山西貪官張中生至今未死,無疑是因為最高法院至今仍然還沒有下達核準死刑的命令;而許邁永當初從被二審維持死刑判決,到二審地方高院接到最高法院的執行死刑的命令之間的間隔時間為28天。如今的賴小民從被二審維持死刑原判到被執行死刑,中間間隔了8天時間。
也可能是因為有了習近平上台之前的案件對比,所以法廣的記者古莉在其《賴小民今被執行死刑 習近平為何急匆匆要他命?》一文中分析說:中國金融巨頭賴小民因腐敗罪,今天1月29日,在天津被執行了死刑。賴小民從未殺人奪命,他被從速肉體消滅,表面原因是因受賄數額巨大與女人眾多。然而,從判處死刑到執行死刑,中間只有24天。如此從速殺人,近些年在中國也算罕見。這次習近平為甚麼急匆匆要他的命?難道僅僅因為他是巨貪?難道他房子裡堆滿的錢當局沒有收回?還有,去年11月,馬雲創立的在線支付巨頭螞蟻集團在香港上市的最後時刻被當局禁止,這筆史上最大交易預計將籌集超過340億美元,隨後阿裡巴巴也受到中國金融監管機構的調查。
上述跡象都令外界懷疑,中國金融狀況是否出現了重大危機?難不成中國金融界已佈滿地雷,習近平無法可想,只能用賴小民的命殺一儆百?
其實,中共官媒也已經有評論文章印證習近平對賴小民「斬立決」,是基於防範「金融風險」考量。
不像央視為宣布賴小民「伏法」配發的命題作文,只是把賴小民的下場單單解釋成「彰顯(習近平當局)從嚴治黨的決心」,很容易給聽眾和讀者留下「共產黨員也得殺」,或者「殺的就是共產黨員」的讀後感。新華社特別配發的《新華時評:巨貪伏法彰顯重拳反腐決心》則是把把賴小民的「伏法」,提升到當前習近平當局重點強調的「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政治高度,稱賴小民所涉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涉案金額最大的受賄案件」;「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實體經濟的血脈。金融領域腐敗具有隱蔽性複雜性,又具有極大危害性,一旦問題爆發,就有可能給實體經濟造成巨大衝擊,甚至危及社會穩定。賴小民伏法,是依法推進金融領域反腐、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典型案例,是對反腐敗鬥爭時代要求的有力回應……。」
至於賴小民主持華融期間,是如何給中共政權製造「金融風險」的?新華社配發的另外一篇相關評論文章具體介紹和分析說:「作為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賴小民將國家權力與個人利益的置換視為家常便飯……。大量房產、黃金、字畫,幾十塊名表,賓利、奔馳等豪車……賴小民把對物質的貪慾和對權力的濫用表現得淋漓盡致。單次受賄金額就超過6億,的確令人『瞠目結舌』。而眼花繚亂的貪腐情節背後,是金融領域職務犯罪給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造成的嚴重危害。比如華融公司的主業,本應是經營處置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而賴小民打著支持國家戰略旗號,濫設機構、盲目發債,將募集資金投向國家政策明確限制的房地產等行業領域,嚴重偏離公司主業發展需要,最終從不良資產處置者異化為不良資產製造者。」
既然賴小民在他主持華融期間,「異化」為(黨和國家的)不良資產的製造者」,而且這「不良資產」的製造就是因為他「盲目發債,將募集資金投向國家政策明確限制的房地產等行業領域」,那麼僅從邏輯上判斷,在此過程中給賴小民以巨額賄賂的肯定會有頗具規模的私營房地產公司了。草草處死賴小民,警告的是誰,保護的又是誰?這真的是個問題。
賴小民被一審判決之前,顯然是希望藉此換取習近平當局的憐憫之情,對中紀委「反腐專題片」《國家監察》創作組有求必應,非常配合,要求他說甚麼就說甚麼,要求他怎麼說就怎麼說。
該片中涉及賴小民案的一個細節是:專案組在北京某小區發現了賴小民藏匿贓款的一處房屋,裡面有多個保險櫃,存放的現金達兩個多億。賴小民為了逃避調查,都是要求行賄人用現金交付。收錢後他自己開車來這處房子,親手放到保險櫃裡,路上還會特意多繞幾圈,以防有人跟蹤。賴小民和一些關係密切的知情人之間,說到這處房子都是用暗語,管它叫做「超市」……。
在專題影片中出鏡的賴小民親口回憶說:「金融行業天天跟錢打交道,接觸的老闆動不動都是幾個億、幾十個億、上百億的,給你點錢小菜一碟……反正那麼多房子,給你一套。自己說覺得我支持他這麼大,都是幫他發展起來了,我自己也是覺得很正常的了。有的時候老闆買了跟你說,我最近買了好多房子,在哪個地方,地段很好,就張口說了。他一說都無所謂,反正這麼多房子給你一套。你跟他要一套,或者車子這個不錯,我喜歡開這種車,留在我這吧,當時就非常麻木了。」
賴小民口中的動不動就是上百億的老闆都有誰呢?
這就又回到了我們本專欄播發的前一篇文章《賴小民之死與曾慶紅的「鐵帽子」》中,已經提出的問題:不知道這些旁聽者在現場聽到的,關於賴小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內容,除了一審判決在相關報導中僅僅提到的那一句「賴小民提供下屬人員重大犯罪線索並經查證屬實」,是否還有其他內容?比如,他和他當年在華融的下屬們是如何把國有資產華融旗下子公司廉價「出讓」給曾慶紅的家族公司,由他的侄女曾寶寶出面經營的「花樣年」的。
已經有我們本專欄的讀者熱心指正說,嚴格說來,當年把自己公司在深圳的資產主動廉價「出讓」給曾氏家族的商務總管曾寶寶,獨自創立並控股的總公司分別設於香港和深圳的房地產公司,花樣年的那家公司並不是華融自己直接創建的子公司,而是與當時的華融有鐵三角關係的公司。該公司把旗下資產廉價「出讓」給曾氏家族的交換條件,就是賴小民代表華融給該公司提供高達數百億的融資。
那麼在這個運作過程中,曾寶寶的公司「支付」給賴小民的都是甚麼呢?
此外,僅以前面介紹過的山西巨貪張中生為例,早在張中生還在監獄裡繼續「交待問題」等待判決期間,中共官媒即已經陸續報導了他的「利益輸送」人,當年的大土河公司賈廷亮、中陽鋼鐵有限公司袁玉珠等人,均因涉單位行賄,被檢方批捕。
再以當年向薄熙來行賄的大連實德老總徐明為例,此人日後被以行賄罪判處四年有期徒刑,而且唯一的犯罪事實就是向薄熙來和他家人行賄的消息也是及時被報導出來,而他在即將刑滿出獄之時突發心臟病死亡一事雖然被外界強烈質疑,但徐明之死的事實本身官方也沒有禁止公開報導。
按照中共當局的現行法律規定,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法院對此條文的特別解釋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而現如今,中共權威官媒正式對外公布的賴小民主要犯罪事實是:在22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3起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6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4000萬元以上。那麼這9個分別給賴小民一次行賄金額就高達2億,4億,6億或者4000萬以上的「大老闆」們,怎麼就一個都沒有公開披露出來,更何況被司法處置呢?
–自由亞洲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