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引發海內外關注的習近平家人個人信息外泄案(惡俗維基案)中,24名年輕網民被控罪,其中20歲的惡俗維基網站運維人員牛藤宇被廣東茂名警方指控爲“主犯”,遭重判14年,但家長和知情者均指這些年輕人是“替罪羊”。
日前有知情人“夜鷹”向本臺投書說明,習近平女兒習明澤和相關家人信息泄露,是中共黨內反習勢力對習近平的一種高級黑。文章並附了有關該案的法律依據參考。
以下爲全文:
關於習公主照片泄密事件,李燕銘分析,中共政法系統長期被中共江澤民集團操控。現任政法委書記郭聲琨是江派二號人物曾慶紅的表外甥。已落馬的上海市公安局局長龔道安是前政法委書記、上海幫要員孟建柱的舊部。涉案的廣東茂名警方曾多次針對習攪局;現任廣東省公安廳長李春生是江澤民集團政法系統高級馬仔。圍繞習及女兒習XX信息被泄案件,江澤民集團的反習彩已很明顯。
李燕銘分析,涉習及女兒習明澤信息外泄的惡俗維基案海內外輿論聚焦,廣東省公安廳嫁禍黑幕曝光之際,廣東省公安廳紀委仍前往茂名第一看守所,施壓製造恐怖氛圍,不是息事寧人,而是激化事態,頂風作案,明顯是想將事件鬧大,聯想近期江澤民集團種種政變反習企圖與跡象,凸顯周永康馬仔李春生操控的廣東省公安勢力已成爲江澤民集團新一輪反習行動的主要參與勢力之一;在習陣營正在加大力度清洗政法系統的背景之下,李春生此舉或爲其帶來滅頂之災。
據悉,家長們認爲:這些孩子,不是因爲損害了“國家高層領導及政府”形象而蒙冤,不是因爲“反黨反華”而蒙冤,不是因爲影響了“國家穩定”而蒙冤,而是因爲成了本案專案組“邀功”和“立功”的“炮灰”而蒙冤,而是因爲成了本案執法機關逃避責任、權錢交易的“犧牲品”而蒙冤!
境外惡俗維基網站上宣稱己高價購買到本案偵察階段的機密內容,並己在網站上披露了本案專案組的幾份機密文件,其中二份機密文件(一份文件蓋着警方的公章)涉及到警方包庇惡俗維基實際管理者顧楊陽!2019年7月下旬就有本案多名惡俗維基會員指認顧楊陽是惡俗維基網站的掌控者,爲什麼警方不抓顧楊陽?爲什麼警方抓了顧楊陽後又釋放了他?本案專案組爲什麼於2020年1月把顧楊陽撤下在逃人員名單?爲什麼判決書中許多當事人供述處,用“/////”和“K先生”來代替顧楊陽的名字?法院判決書內容被“誰”操控了?操控判決書內容是不是爲了掩飾本案專案組包庇了顧楊陽?背後有沒有存在“權錢交易”?
重判牛藤宇等人是有人有意而爲:
1、明知本案牽扯習近平,竟然敢移花接木,拿惡俗會員當替罪羊。
2、明知與習明澤有關,居然放掉顧楊陽,還敢權錢交易。
3、故意將牛藤宇重判,就是爲引發國際輿論,判決書漏洞離譜,也是有意而爲。
以上可以看出有人故意黑習近平。
本案對每個惡俗維基會員的判決都是漏洞百出,都是明目張膽的踐踏法律,都是沒有在參考國內的相似案例,都是置刑法於不顧而在創造新的法律標準,都是把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標準下探到空前低的程度,都是讓任何法律人所鄙視。難道公檢法系統不懂法律嗎?
本案一審法院的審委會成員不會不懂法,是“某些領導”以維護“政府形象”和“高層領導形象”爲幌子,以涉政涉密案件爲理由,本着自私自利的目的,不顧國家的穩定,踐踏法律,操控了本案的一審判決!
掌控本案判決結果的“某些領導”,不應該如此沒有“政治智慧”、“大局觀”和“政治格局”,所以,掌控本案專案組的“某些領導”,有“矇蔽高層領導”、“包庇主犯”、“錢權交易”和“逃避責任”的重大違紀行爲,很可能是居心叵測的刻意在“高級黑”!很可能是以“高級黑”的目的,打着維護“國家高層領導”形象的幌子,在專門惡意損害“國家高層領導”的形象!
附:爲被抓惡俗維基會員鳴冤的法律依據參考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在法律層面有非常明顯的5個錯誤!本案被抓惡俗維基會員,都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中共中央開展“掃黑除惡”三年行動的指導法規中,定性惡勢力犯罪集團是四個特徵:組織特徵、行爲特徵、危害特徵和經濟特徵。依據事實和邏輯分析,本案認定的惡俗維基惡勢力犯罪集團根本就不具備這四個特徵中的任何一個,本案根本就不是惡勢力犯罪集團案!本案所有的惡俗維基會員都應獨立量刑,都與集團犯罪無關!
中央開展的所謂“掃黑除惡”三年行動,依據指導法規,定性惡勢力犯罪集團是四個特徵:
1、是組織特徵。經常糾集在一起,一般爲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但本案中的惡俗維基網站,雖然表面上設有站長、行政員、管理員和會員,但會員之間、會員與管理員層之間大多互不相識,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會員在這個平臺上創建和編輯詞條均是會員的自發行爲,甚至網站下撤詞條都需要會員投票決定,並沒有所謂的首要分子去組織、策劃、指揮和強迫網站的會員,不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組織特徵。
2、是行爲特徵。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但惡俗維基網站是國際上百科類通用的模式,如百度百科、360百科、維基百科等都是如此,惡俗維基網站是模仿維基解密網站以揭露惡人爲目的,有些詞條的創建和編輯,若沒侵犯個人隱私、內容來源是正當渠道和內容屬實,就不應該算是犯罪行爲!該網站上被公示的詞條人,都是有錯誤有爭議的人,每個詞條披露出的信息依據相關法律均構不成情節嚴重的侵犯公民信息罪。所以,惡俗維基網站不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行爲特徵!
3、是危害特徵。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但惡俗維基網站自定義是一個可自由參與,揭露惡人惡行的恥辱柱,是用來掛出那些他們認爲是社會敗類卻沒有得到應有的懲治的人!網站會員實際上只是各類網民出於追求正義、取樂和報私仇等各種原因,組成的一個自嗨自樂只有九百餘名會員的封閉小圈子。因爲該網站服務器設在國外,瀏覽網頁需要翻牆,瀏覽量很小,幾乎沒有社會影響力。依據惡俗維基網站首頁的公告和聲明,該網站稱自己是揭露真相的不反華不反政府的正義網站,只是沒有精力管理好每個用戶,導致有些違法信息進入網站!惡俗維基網站不允許存在涉政詞條,沒有造成所謂惡劣社會影響。惡俗維基編輯的詞條几乎都是惡俗圈有非議的爭議人物、社會名人、公衆人物和一些有惡行的壞人,沒有欺壓到老百姓。所以,惡俗維基網站不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危害特徵!
4、是黑社會的雛形,以追求經濟利益成爲犯罪集團的凝聚力。但惡俗維基網站是因爲排斥B站的追逐獲利的行爲而創建,網站的運營費用靠網站創辦人私人贊助,沒有追求經濟利益的目的和結果,所以,惡俗維基網站不是追求經濟利益的犯罪集團!
綜上所述,惡俗維基網站不應該定義爲惡勢力犯罪集團,所以,也不應該把本案的惡俗維基會員當成是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來懲罰!
二、如果以尋釁滋事罪公訴本案的惡俗維基會員,由於這些會員都是因在網絡空間言論自由而被公訴,那就應以網絡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來分析嫌疑人的行爲、行爲的惡劣程度和行爲造成的後果!
最高法、最高檢公佈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本案所有的惡俗維基會員,並不是都有上述行爲,有的行爲是發佈個人隱私,那是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有的行爲是諷刺調侃,那不是犯罪;有的行爲是描述客觀事實,那更不是犯罪了!如果本案惡俗維基會員中,某個會員完全沒有過辱罵、恐嚇他人的行爲,也完全沒有過“編造虛假信息”的行爲,也完全沒有過“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仍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行爲,也完全沒有過沒“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虛假信息,起鬨鬧事”的行爲,那麼一審法院如果以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判決這個會員,就是適用法律錯誤!事實上,本案一些惡俗維基會員就沒有過上述行爲,一審法院認定這些會員構成尋釁滋事罪,是適用法律錯誤!
三、依據上述司法解釋分析:構成網絡尋釁滋事罪,不僅要有上述司法解釋認定的行爲,還需要上述行爲至少達到“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這三個結果中的一個結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情節惡劣”曾做出過界定: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造成其他後果等!
惡俗維基是瀏覽量很少,影響力很小的境外網站,一幫小孩搞出來的網站,也就騙騙小孩,沒有幾個成年人會去看、會去信,網站上的大多詞條不會“破壞社會秩序”和“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也很難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
惡俗維基會員是否涉嫌構成網絡尋釁滋事罪,主要是考量詞條的貢獻值是否造成其它後果,而這裏的其它後果,應該主要是指造成重大人身傷害!因爲從來沒有受害人起訴過惡俗維基會員,因爲同案的其它幾百名惡俗維基會員都沒有被本案專案組當成犯罪分子抓回,由此推理:本案的惡俗維基會員的行爲,沒構成“惡劣”的行爲!
衆所周知,“編輯詞條”本身並不是犯罪,比如百度百科中就有上百萬個詞條,若編輯詞條的內容是客觀和真實,就是合法行爲!惡俗維基網站上許多詞條有上萬字的內容,最多的詞條有八萬多字的內容,這些詞條多是由許多會員共同編輯而成,本案專案組不去甄別孩子們編輯過的詞條中哪些內容是違法行爲,哪些內容是客觀事實,不去鑑定孩子們編輯內容到底是“叾言論自衆所周知,“編輯詞條”本身並不是犯罪,比如百度百科中就有上百萬個詞條,若編輯詞條的內容是客觀和真實,就是合法行爲!惡俗維基網站上許多詞條有上萬字的內容,最多的詞條有八萬多字的內容,這些詞條多是由許多會員共同編輯而成,本案專案組不去甄別孩子們編輯過的詞條中哪些內容是違法行爲,哪些內容是客觀事實,不去鑑定孩子們編輯內容到底是“言論自由”還是“網絡暴力”、到底是“追求正義”還是“欺壓百姓”、到底是“客觀事實”還是“侵犯隱私”,到底是“後果嚴重”還是“震懾惡行”,卻籠統地把孩子們在網站上有過的編輯行爲全都統計成是“違法證據”,並以“貢獻值”的“數量”當成尋釁滋事罪的起訴依據,這是明顯的不符合法理!由”還是“網絡”、到底是“追求正義”還是“欺壓百姓”、到底是“客觀事實”還是“侵犯隱私”,到底是“後果嚴重”還是“震懾惡行”,卻籠統地把孩子們在網站上有過的編輯行爲全都統計成是“違法證據”,並以“貢獻值”的“數量”當成尋釁滋事罪的起訴依據,這是明顯的不符合法理!
難道在沒有受害人的詞條上編輯內容也是犯罪證據嗎?難道改個標點符號、改個錯別字也是犯罪證據嗎?難道沒有嚴重後果也是犯罪嗎?或許一千個貢獻值都不違法,或許一個貢獻值就是犯罪,“貢獻值”絕對不能簡單地以數量計算爲犯罪證據!
惡俗維基會員貢獻值的數量大小,與受害人受傷害程度是沒有關聯的。檢察機關應該依據受害人受害程度的醫學證明,依據迫害人應承擔責任的比例,去推斷本案的惡俗維基會員是否構成網絡尋釁滋事罪,本案一審法院以未曾甄別的貢獻值,未曾鑑定的責任比例,未曾展示的醫學受害證明,認定本案的惡俗維基會員構成尋釁滋事罪,屬於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由此導致本案所有的惡俗維基會員犯罪事實不成立!
四、犯本案惡俗維基會員這點錯誤的網民,從來沒有被判刑過!犯這點錯誤被公訴,可能是“空前”記錄,也可能是“絕後”記錄!嚴重違背了最高法《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
比對國內相似案例進行類案檢索,本案大多惡俗維基會員根本就構不成犯罪!本案一審法院把未曾甄別的貢獻值鑑定爲犯罪證據,這個界定標準,遠遠低於全國各地執法機關界定的標準,嚴重違背了最高法: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
比如花季少女投河案:2013年12月2日,高中生琪琪(化名)到某服裝店購物。不久,購物時的監控截圖被該服裝店店主發到微博上,稱圖中女孩是小偷。同日,琪琪所在學校、家庭住址均被曝光。12月3日,琪琪跳河身亡。結果:法院以侮辱罪判處服裝店店主有期徒刑一年。
花季少女投河案中,施害人在微博上發佈的“人肉搜索”造成了受害人“死亡”這麼嚴重的後果,僅被以侮辱罪判刑一年!這個案例中,如果店主是無事生非殺的人,那肯定是死刑!如果店主是因披露隱私導致的琪琪死亡,那死亡的責任也有琪琪自身心理素質差、家人沒有及時心理疏導的原因,所以,店主才判了一年有期徒刑!店主獨自一人因“人肉搜索”致人自殺,才判一年,而本案的惡俗維基會員,編輯詞條几乎都沒有造成重大人身傷害,而且網站有的詞條甚至是幾十人共同完成,就該都被判刑一年以上嗎?所以,以尋釁滋事罪判決本案的所有惡俗維基會員,嚴重違背了嚴重違背了最高法《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
五、只對本案到案的惡俗維基會員判刑,嚴重違背了刑法“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的原則!
本案判決書中講惡俗維基網站設列有1073條詞條,先後被編輯81426次,涉及375名受害人,有211人身份證信息被爆光,這表明並不是每個詞條都有對應的受害人,也表明並不是每個受害人都被人侵犯到隱私,這也推理出並不是創建編輯每個詞條都是犯罪行爲!
警方抓獲了本案的18名惡俗維基會員後,對同案的其它幾百名惡俗維基會員沒有再進行抓捕,而同期各地警方,只是對這些會員進行了訓誡和警告!
依據判決書給出的數據,惡俗維基網站九百名會員的詞條平均編輯次數是近一百次,本案一些惡俗維基會員的編輯次數遠低於網站會員的平均編輯次數,本案有些會員的編輯次數只有幾次,甚至都有零編輯次數的本案會員!如果警方認定“同案的幾百名未抓會員均未構成犯罪”,那就表明一審法院全部判刑本案的惡俗維基會員是錯誤的!如果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的惡俗維基會員均構成犯罪”,那本案專案組就應該抓回那幾百名錯誤更重的惡俗維基會員!
刑法有“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的原則!同案,必須是處罰標準相同!比對同案未抓的幾百名惡俗維基會員,本案大多惡俗維基會員的行爲構不成犯罪!
這個所謂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很可能將同時創造五項記錄:1、本案可能是全國唯一不追求經濟利益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2、本案首要分子被抓獲時年僅二十歲,可能是國內最年輕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3、本案羈押的人員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數是9人,佔本案總人數的比例是將近40%,可能是全國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最高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4、本案專案組及檢察院認定的本案“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均是十幾歲二十幾歲的孩子,可能是全國平均年齡最低、唯一沒有30歲以上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5、本案檢察機關認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中,高達百分之六十是本科生,可能是全國平均文化水平最高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現今,本案己引發境外衆多媒體上百篇的相關報導,僅YouTube上就有上百條關於本案的視頻報導,其中僅“陳破空縱論天下”和“stone記”這兩家媒體關於本案的視頻點擊量,就超過了八十多萬次,YouTube上還有多條關於本案的視頻點擊量都達到十萬次以上,己成爲最有影響力的政治案件之一。境外媒體報導本案時,多是報導本案爲驚天冤案,多是把本案與“高層領導詞條事件”相提並論,報導是真實的。但這是操控案件的人引發的,以達到黑習近平的目的。
–希望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