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賽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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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6日 墨爾本
近期中共對台灣的武統威脅可謂是不斷升級。與此同時,美國則在推動台灣加入聯合國。 在緊張的局勢背後,有兩個戰場,一個是真槍實刀的軍事戰場,另一個是影響人心的國際輿 論戰場。中共政府和台灣政府,到底哪個是有道理的一方,是應該受到支持的一方,中共武 統台灣到底是正義的,還是不正義的,這是世界上很多人還未弄清楚的問題。
我準備用一個系列的影片來探討和解決這些問題。今天的影片要討論的是台灣主權國家 地位的判定問題。在之後影片中,我則會進一步討論以下的問題:1、1949 年之前的中華民 國、1949 年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台灣的中華民國,三者之間是什麼關係?2、中共 比台灣在國際上得到了更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認可,這種外交上的劣勢,對台灣的主權國家 地位有什麼影響?3、中共聲稱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都是基於哪些理由,這些 理由成立嗎?4、民族統一,是不是中共武統台灣的正當依據?中共武統台灣的真實目的是 什麼?5、台灣如何正確應對可能發生的武統危機?
以上問題的稿子已經全部寫完,會陸續做好影片上傳,請大家訂閱、留言、並傳播!
下面我們開始今天的話題:現在的台灣是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如果是,那麼它主權國家 的地位是什麼時候確立的?
一、 主權國家的三個要素
要判斷台灣是不是一個主權國家,最合理的依據就是國際法對主權國家的定義。目前在 國際法領域,對主權國家的定義並不完全統一。但幾乎所有的國際法都同意以下三個要素是 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這三個要素分別是:
(1) 土地,這是國家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也稱為國土;
(2) 穩定的居民,這是國家的主體,也稱為國民;
(3) 獨立的治理體系或政權組織,即事實上存在的一個能夠為某個地理空間範圍內居住
的人們提供公共品以及能夠對人群中的個人行為實現制約力的獨立的組織系統。這 個組織系統,也常常被稱為政府。這裡所說的“獨立“,是指這個治理系統在事實上嗎 受外部的其他勢力的制約和限制,而能夠完全自我組織和實現治理能力。治理體系 的獨立性,是判斷主權國家的重要標準。
以上三個要素對於任何一個主權國家而言都構成了必要條件,這一點非常容易理解。首 先,世界上不存在沒有國土的國家。其次,有了土地,上面沒有居民,也顯然不能構成國家,
例如太平洋中間無人居住的荒島,它就不是國家。最後,就算一片土地上面有固定的居住者, 但是如果在這些人並未建立起一個獨立於任何外部政權或組織的自我治理系統,相反,每個 人都只是各行其是、一盤散沙,或者他們的治理體系只是某個更高的政權組織的一個子系統, 那麼這些人也不能說構成了一個主權國家。
二、 他國承認是否構成了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
雖然國際法對於上述三個要素構成了主權國際必要條件並無異議,但對於它們是否構成 了主權國家的充分條件,或者說,它們是否構成了主權國家的全部必要條件,則存在不同的 意見。這裡的焦點在於,是否應該把“得到其他國家的承認” 也視為主權國家存在的一個必 要條件。
國際法中的宣示理論(declarative theory)認為,它國是否承認,並不影響主權國家的 存在。著名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就採用了這種主張。而另一派學說,構成理論 (constitutive theory),則認為,它國承認是判定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之一。
對於上述兩種理論,我的觀點很明確。那就是,我認為把被他國承認作為主權國家存在 的必要條件,是不科學而且錯誤的。下面我說幾點理由。
首先,這裡所說的“他國”到底是指一個具體的國家,還是指所有的其他國家?這一點並 不清楚。如果“他國”指的是某個具體的國家,那這個國家就等於擁有了可以決定其他國家是 否為主權國家特殊權力。這樣的權力是誰賦予它的呢?如果“他國”是指其他所有的國家,那 當一個國家建立時,是否全世界只要有一個國家不承認這個新建立的國家,後者就不能成為 主權國家呢?這是何其荒唐的事情?
其次,如果我們真的要把他國的承認作為判斷主權國家的一個標準,那麼我想知道,那 些有權利做出判斷的所謂的“其他國家”,他們主權國家的地位又是誰判定的呢?國家的出現, 有先後之分。例如,二次世界大戰前後,全世界建立了眾多的國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在那之前,世界上也已經有很多其他的國家存在。那麼這些新的國家都經過了老牌國家的 “認證”嗎?是透過什麼程序來認證的呢?如果沿著歷史的軌跡回溯,那些老牌國家他們自己 的主權國家的身份又是經過什麼程序,通過誰的承認而得以確認的呢?一直往上追溯,世界 上最早的主權國家,它出現時還沒有他國的存在,或者那時候全世界的幾個“國家”互相之間 都不知道對方的存在,那麼這個國家的主權,又是通過誰的承認而確認的呢?如果按照“他 國承認”的標準,人類歷史上最早的國家就無法確立它們的主權地位,它們又有什麼資格通 過所謂的“他國承認”去確認後來出現的國家的主權地位呢?以此類推,當今世界上就不存在 任何主權國家了。
最後,一個地區的居民是否構成了一個主權國家,這本質上是一個客觀判斷問題,如果 真的要引入主觀判斷,那也只能由這些居民他們自己來判斷,而不是由任何其他人或者其他 國家來決定。就好像一個人是不是男人,要嘛就按照客觀標準來判斷,要嘛就是由他自己來 判斷,無論怎樣,也不應該是由其他人的選擇來決定。一個新建立的國家是否能夠得到某個 他國的承認,必然會受到他國領導人個人偏好、兩國的歷史關係、利益關係、價值觀差異等 因素的影響,所以這種承認與否,反映的其實是他國的主觀意願。把這種外部他國的主觀意
願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存在的必要條件,本身就違背了“主權”的意義。
以上幾點理由,足以證明把他國的承認作為判斷主權國家是否存在的必要條件,是不科 學、甚至很荒謬的。
三、 主權國家的定義
基於上文的分析,我認為國民、國土和獨立的自我治理體系,這三個要素構成了主權國 家的必要充分條件。必要性是指,這三個要素對於一個主權國家來說缺一不可。而充分性這 是指,只要滿足這三個條件,即在一片區域上有一群穩定的居民,並且這些居民在事實上擁 有一個不受其他更高政權組織控制和制約的、獨立的自我治理體系,那麼這群人就構成了一 個主權國家。
四、 台灣主權國家地位的判定
應用主權國家的定義,我們可以對台灣是否為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進行清晰判定。在這 裡我們不去追溯整個歷史當中,台灣在不同的階段是否構成主權國家的問題。我們僅僅考量 1949 前後台灣的變化。
首先,根據上面主權國家的定義,我們可以很容易判斷,在 1949 年蔣介石和中華民國 中央政府轉移到台灣之前,台灣並不是一個主權國家。這是因為台灣雖然有國土和穩定的居 民,但在那之前,這片土地和上面的居民是受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管轄的,也就是說台灣當時 的社會治理體系,只是中華民國政權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一個獨立的、不受任何其 他政權組織制約的自我治理體系。
其次,我們同樣可以判定,自從中華民國中央政府轉移到台灣之後,台灣的治理體系就 發生了本質性的變化,它不再依附於任何外部的其他政權組織,更沒有依附於當時在大陸已 經建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體系,而是在台灣的國土範圍內,形成了一個完全獨立的自 我治理體系。所以從那時候起,台灣就具備了主權國家所需的全部三個要素,它不再是任何 其他國家的一個地方當局,而是在實際上成為了一個主權國家。這是一個客觀事實,不是任 何他人的主觀意願可以更改的,也不是其他國家的態度可以左右的。
以上就是我對什麼是主權國家、以及台灣主權國家地位的判定問題的觀點。下一期我們 將要從國家變遷的原理出發,來說明 1949 年的中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1949 年前的中華民 國、1949 年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台灣中華民國,這三者之間是什麼樣的關係?誰 對誰擁有主權?請不要忘記訂閱本頻道,參與討論並傳播我們的觀點。下期見。
(2021/11/07 墨爾本)